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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
日期: 2009-12-10 阅读: 1128 次 发布人:
      

闽价[2000]费字287号

各市(地)物价局(物委)、财政局、教育局(教委)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:
  我省《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下发以来,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,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根据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和发展的实际,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,现就普通高中缴费上学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  一、普通高中实行缴费上学后,各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,招生不得实行“双轨制”高收费,凡违反规定,实行“双轨制”收费的地区和学校应立即予以纠正,否则,以乱收费论处。
  二、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费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以及当地物价、财政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代办费外,未经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。
  三、农村三级达标以上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城市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。
  四、高中缴费上学的其它事项仍按闽教[1999]计财23号《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执行。
  五、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参照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进行。
  六、各级物价、财政、教育部门应加强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,对各种乱收费行为应认真查处。
  七、本通知自2000年8月10日起执行。

福建省物价局          福建省财政厅
福建省教育厅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
二000年八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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